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保障学校与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及北京市2026年成人高校招生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北京印刷学院,学校隶属北京市,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新闻出版署共建。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学层次含本科和专科,办学地址:主校区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1 号,北校区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北程庄路,西校区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兴盛街 206 号。在京备案校外教学点共两个,分别为北京市工贸技师学院和大兴领航教学点。
第三条本校成人高考招生专业分高中起点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高中起点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和专科起点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三个层次,学习形式均为:非脱产。
根据教育部相关要求,本校结合实际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开展教学。线下面授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总学时的20%,一般安排在周末,如遇重大节日或特殊情况调休,部分课程可能会安排在法定假期。学生为走读学习,学校不提供住宿。
第四条本校成人高考招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择优录取,招生工作全程接受纪检监察、教育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五条本校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为招生工作常设机构,负责招生计划编制、宣传咨询、报名资格审核、录取及新生复查等工作。本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培训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
第二章 招生对象与报考条件
第六条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本校报考基本条件为: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3.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专业学习。
4.报考高起本或高起专的考生应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学历证书的人员。
第七条考生报名须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其中非京籍人员还须持有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证(北京市居住登记卡、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等其它证件无效)。
在中国定居并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侨民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报考。
第八条报考本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高起本和专升本层次的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加试。具体专业加试科目、时间、地点等信息请关注学校官网发布的《2026年北京印刷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简章》相关内容。专业加试成绩将按有关规定作为录取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三章 报名与考试
第九条考生须统一在北京教育考试院官网完成网上报名、志愿填报及缴费,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完成资格审核。专升本考生学历信息须通过学信网在线验证,未通过者须签订承诺书,入学时补交学历认证报告。
第十条高起专、高起本、专升本各层次全国统考科目及考试时间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考生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十二条本校招生专业与计划数以北京市教委下达为准。
第十三条本校录取工作严格执行北京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考生参加统考总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艺术类专业在考生文化统考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原则上按加试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符合国家成人高考照顾政策的考生,其加分将计入总分参与录取;符合免试入学条件的考生,按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办理录取手续。对于专业招生计划未录满的情况,同意校内调剂的考生可按规定调剂录取到本校未录满的同类别其他专业。
第十四条本校成人高考招生工作在北京市成人招生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根据上线考生人数等实际情况调整专业招生计划,招生人数不足开班人数(20人)时,该专业招生予以取消,并报考试院备案。
第十五条录取结束后,通过寄录取通知书的形式将录取结果通知考生。
第五章 招生专业与学费
第十六条在校学习形式均为非脱产,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五年、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半。
第十七条严格按照北京市发改委、市教委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按规定进行公示,不收取任何未经备案的额外费用。专科、专升本按年度收取(第三次按实际情况计费),高起本按年度收取。
第十八条采用非脱产学习形式,线上自主学习与线下集中面授相结合,面授一般安排在周末,教学地点为校本部或本校校外教学点。
第六章 新生复查与学籍
第十九条新生报到后进行全面入学资格复查,重点核验专升本前置学历真实性与有效性。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并报北京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二十条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信网可查;未按规定报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章 毕业与学位
第二十一条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国家承认学历、学信网电子注册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本科毕业生符合国家及本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具体按照《北京印刷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八章 风险警示
第二十三条本校招生信息唯一官方发布渠道为学校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官网及北京教育考试院官网,所有招生信息以官方公布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办报名、培训、录取等事宜,警惕各类虚假承诺与非官方收费,切勿向个人账户转账汇款。
第二十五条发现以本校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招生诈骗、违规收费等行为,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我校咨询与监督渠道如下,确保畅通有效。
招生咨询电话:010-60261546
监督举报电话:010-60261016
北京印刷学院官网:http://www.bigc.edu.cn
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网址:http://ces.bigc.edu.cn
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微信公众号: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通讯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兴盛街 206 号
邮政编码:102600
公共邮箱:zjy02@bigc.edu.cn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北京市2026年成人高校招生最新规定执行,由学校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招生部门负责解释。